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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担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时间:2018-10-18   来源:创业案例   点击:

贷款担保方面的法规较为广泛,其最为权威的法规就是《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对贷款担保的规定十分严格,被细分为十章。对于重要的规定下文作下简要介绍。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贷款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 贷款行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 贷款担保的范围由贷款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 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 贷款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对抵押(或质押)担保以外的贷款债权承担保证责任[www.cyonE.com.cn/],贷款行应当首先行使抵押(或质押)权。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贷款行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贷款行原则上应当采用总行制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贷款行需要对统一文本的条款作实质性删改或者不采用统一文本的,应当经有相应贷款审批权的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向我行申请本外币各类贷款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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