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表内容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护照;住所和经营地点;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核算方式、机构情况隶属关系(核算方式一般有独立核算、联营和分支机构三种);生产经营范围与方式;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及执照有效期限和发照日期;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记账本位币、结算方式、会计年度及境外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及其他有关事项;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其他有关事项。
填表时,应携带下列有关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项目建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入境证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
经营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出示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领取税务登记表。表一式三份,一份公司留存,两份报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证如果毁损或丢失,应向原核发税务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新证。
注: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其他合法证件;
(5)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
(6)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相关知识: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
下列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3、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4、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5、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6、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
2、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3、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