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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经营|四川省跨区域备案特许经营企业清单30家

时间:2017-05-22   来源:热门资讯   点击:

川商改〔2008〕22号


各市(州)商务局: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以下简称《条例》)及与之配套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实施一年多来,各市州商务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对于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条例》及两个配套办法实施以来,各市州商务局按照商务部的部署和省商务厅的工作要求,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条例》的宣传,积极动员相关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受理特许人备案咨询,为加强行业监管,促进我省商业特许经营规范发展打下了基础,全省商业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截至目前,共有30家总部在四川的特许经营企业通过备案。其中,通过商务部备案的14家,省商务厅备案的16家。分布于以下行业:餐饮13家,零售8家,医药保健4家,洗染2家,烘培食品1家,汽车销售1家,居民服务业1家。分布于9个市:成都18家,绵阳3家,泸州、南充各2家,乐山、宜宾、遂宁、德阳和达州各1家。
  二、存在问题
  (一)部份市州重视不够。有的市州商务局对《条例》赋予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认识不足,尚未将此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管理机构和人员未明确,措施不具体,宣传不到位,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推进迟缓。
  (二)部份企业未履行备案义务。一些具备备案条件且已开展了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对《条例》不了解,尚未备案;有些已开展了特许经营活动,但暂不具备《条例》规定的“需要拥有经营资源、成熟的经营模式”等备案条件的企业,尚未备案;少数企业缺乏法律意识,认为不备案对企业没有任何影响,存在侥幸心理,不履行备案义务。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条例》是我国特许经营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明确了特许人的资质条件,确立了备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处罚制度、举报制度和公告制度等一系列新法律制度,其颁布施行,体现了内贸领域立法工作的重大进步,适应了我国特许经营活动发展的需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学习领会,提高认识,加强领dao,落实管理机构和责任人,积极探索对特许经营实施监督管理这一项新时期新工作的新办法,切实履行《条例》及两个配套办法所赋予的职责,保证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避免出现有法不依,行政不作为的现象。
  (二)扩大宣传。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宣讲会等形式,向当地已开展特许经营和有意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宣传,使其知晓《条例》及其两个配套办法的要求,提高其守法经营的意识,促使其依法经营。
  (三)推动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了解当地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情况;积极动员总部在当地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各行业企业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对具备备案条件,且已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但尚未备案的企业,要加强宣传,引导这些企业尽快备案;对已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但暂不具备备案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指导其创造条件或进行整改,尽快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办理备案。要使未依法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充分认识将面临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使投资人对其招商资格和特许经营能力产生质疑,对特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增加经营风险,降低诚信度;随着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不履行备案义务的企业将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关注,特别是因不备案遭受行政处罚后,可能影响到企业开设分公司的批准或影响年检注册,同时会增加败诉的可能性等后果,促使其依法备案。
  (四)依法监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逐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依法对违反《条例》有关备案管理、信息披露等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当地已有备案企业的,要加强对其管理,促使其依法规范信息披露、及时在网上(备案系统)更新备案资料及年报等,依法规范各项经营行为。
  (五)强化服务。特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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