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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有录音有法律效力吗_口头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19-01-10   来源:创业案例   点击:

  编者按:英明刚刚从大学毕业,看着社会上有那么多创业成功者,心痒痒了,于是自己也开始创业。但是自己毕竟是一个新手,很多商业知识是他以前在课堂里从来没有学习过的,因此自己吃了不少亏。本刊将陆续把他的经历介绍给读者。

  [背景]

  英明开了一家生产水性涂料的小加工厂。一个月之后经朋友介绍接到了北京一位客户价值20万元的大订单,他的厂子急需补订一批化工原材料。英明通过网络知道唐山A化工厂可以提供。于是他打电话向A厂订了6万元的原材料,要求他们将这批化工原料三天后送到自己的厂子里。双方在电话中对原料的种类、数量和单价达成一致意见。但当A厂人员按时将原料发到英明的工厂时,英明的客户却因故突然取消了订单,英明不再需要这批原材料,便以“双方未签署正式的合同”为由,拒绝接收A厂送来的原材料。A厂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双方已通过口头方式订立合同,判决英明支付给A厂6万元货款。

  英明十分不解,自己并没有签署合同,只是口头要求对方给自己供货。现在自己在没有使用原材料的情况下要求退货都不可以吗?口头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商场里买东西,没有使用过都可以退货,为什么现在不可以了呢?

  [专家剖析]口头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口头协议一样有法律效力

  顾客在商场买东西,当取得了商品的发票,实际上就已经和商场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之外,口头的承诺也算是合同,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最大的问题是一但发生争议,不利的一方就可能不承认他的承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也难以支持。

  口头合同比起书面合同简便易行,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要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如果这类合同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那么可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口头协议一旦诉至法院,主张方要提供当时发生合同约定行为的证据,这类案件由于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很大,很难予以采信,这时就需要主张方提供当时履行合同时的间接证据,双方履行口头合同时,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英明在开始时是向对方口头订货,就是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A厂向英明承诺了同意他的要求,当A厂把货送到英明的厂子时,合同也就成立了。英明并没有事先告之对方自己有可能不需要这批货,所以合同里也就没有退货这项条款,英明不要货就意味违约。法院没有让他支付违约金,已经是手下留情了。

  [专家建议]

  合同书因系双方会签,可以有效证明合同内容是经双方共同协商并取得一致的,证明效力强于其它形式,所以应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首选。

  (专家: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叶宗林)文/韦铭

  相关解释:

  口头合同的订立方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www.cyonE.com.cn/)。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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