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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创业项目排行榜]这样的网上创业项目做不得!18岁学生网上开店卖淫秽视频赚6000元被捕

时间:2019-01-10   来源:网上开店   点击:

  图文无关     大众网枣庄7月21日讯(记者 孙姝华 通讯员 刘伟 刘阳河)随着“互联网+”模式的广泛推广,网络俨然已成为大学生们创业的“福地”。但是,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一样,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不是什么生意都能做,什么东西都能买卖。18岁的学生徐某就因为在网上通过云盘贩卖淫秽物品被滕州市公安局网警大队发现,并于近日会同刑警大队将其抓获。目前,徐某已被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创业第一步网提醒您:这样的网上创业项目可千万不能做!赚钱项目成百数千,不要选违法或擦边的项目。

  巡查:堂而皇之网上贩卖淫秽视频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扫黄打非·净网2015”专项行动横扫全国,滕州市公安局网警大队借势发力,严查严控严打网络违法犯罪,5月18日,网警大队民警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在网上发帖宣传推销视频,视频的内容竟是一些淫秽片断。滕州市网警大队根据巡查掌握的情况迅速组织民警秘密侦查,经过5个小时的跟踪排查,明确了贩卖淫秽视频的店铺,并查实店铺盈利的手段就是贩卖淫秽视频。

  掌握到这一线索之后,民警立即进行化妆侦查,进一步查证这家店铺的犯罪事实,店铺的店主称,他的店铺贩卖的淫秽视频量多质精且交易方便,买家付款后只需利用店主提供的账号登陆某云盘便可下载观看。令店主意想不到的是,正当他洋洋得意的炫耀他的货品时,没想到他已经被民警盯上了。

  深挖:店主竟是一名在校学生

  如此熟练地在网上开店贩卖淫秽视频,还公然推销,店主究竟是谁?网警大队分析案情后立即组织民警布控追查店主。民警通过多路追查,发现这家店铺的店主竟是一名在校学生徐某。徐某一心想着如何快速赚钱,逢人便推销他的货品,不管是上网聊天时还是和身边的同学朋友交流时,都不忘为他的网店打广告。一传十、十传百,他的网店竟然也“红火”起来了。

  采访中记者得知,徐某已经通过网络贩卖了不少淫秽视频,买家也不乏有青少年,此行为不仅危及了网络安全,也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必须立即实施抓捕。随即,滕州市网警大队向滕州市公安局党委汇报后,立即会同刑警大队二中队查找徐某,伺机抓捕。5月19日,在滕州市的一个小区内将徐某抓获。

  查证:网上误入歧途为6000元买“单”

  徐某到案后,流下了悔恨的眼泪。他怎么也没想到,他只是想赚点钱,减轻家里的负担,结果却是徐某将他自己送进了“高墙大院”。

  据了解,徐某今年就要毕业了,工作还没有着落,看到身边的同学很多都在开网店、做代购,收入颇丰,想着他是学电子商务的,开个网店专业还挺对口,或许是个不错的网上创业项目。但是,现实和理想总有差距。徐某一方面没有好的货源,另一方面也没有什么资金,想开家网店很难。于是,徐某便在网上闲逛,看看有没有投资小、收益大的好生意。

  徐某交代,他在网上发现有家网店在招募代理商,无需资金投入便可轻松赚钱,这可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徐某立刻联系了对方,商量了相关事宜,便在淘宝网上开起了店铺并发帖宣传。法律意识淡薄的徐某万万没想到自己贩卖的东西是违法的。

  大量事实证明,徐某自2015年4月份网店开业以来,通过某云盘将1.6TB容量的淫秽视频(约3000部)分别卖给了200余名网民,从中非法获利6000余元。仅仅为了这6000多元,徐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声音:请给我一瓶后悔药

  审讯徐某时,民警们听到徐某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请给我一瓶后悔药!”这是一位十八岁青年触犯了法律后发自内心的声音,这声音让人痛心的同时感到惋惜。痛心的是,徐某从小跟着年迈的爷爷奶奶长大,如今二位老人都已经85岁了,徐某本想通过自谋职业赚钱养家糊口,孝敬爷爷奶奶,不曾想误入了歧途,触碰了法律的“红线”,落入了法网。

  惋惜的是,年仅十八岁的徐某,正是张扬青春、放飞理想的年龄,即将完成学业走上社会,开始他人生的创业之路,可是因为徐某的法律意识的淡薄,选择了网上贩卖淫秽视频的营生,在他人生的旅途上画上了一个不光彩的符号。可气、可叹、可惜之余,更加应该认识到普法的重要性,尤其是在网络社会中,如何让每一位网民都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用网,应该成为现在的重要课题。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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