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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后注册公司要注意“三大误区”

时间:2018-11-01   来源:创业案例   点击:

注册企业     随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行,我省市场主体迅猛发展,新增市场主体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大幅增长,让我省迎来了一波创业热潮。然而,面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不少人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注册企业应避免“三大误区”。 

  误区一:注册资本可以“只认不缴”。

  此次改革将过去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即企业缴纳多少资本金,什么时候缴清,创业者自己说了算。有人因此产生侥幸心理,认为注册资本可以“只认不缴”。实际上,认缴不等于不缴,只是工商部门不再收取验资证明而已。改革后,改为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在章程中自行约定注册资本认缴数额、认缴时间和认缴方式,不按期缴付出资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所有信用记录都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向公众公示,交易对方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信用,也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工商部门将对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抽查,并接受社会各界举报,如果发现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等问题,会依法进行查处。  

  误区二:可以随意申报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后,公司和公司股东承担债务的责任并未改变,有限公司股东仍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0.02%]务承担责任,认缴出资额越高,承担的责任也相应越大。对于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漫天认缴”行为,省工商局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力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确定要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不要盲目申报。  

  误区三:企业年检改年报,企业监管放松了。

  将年检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实际上是把市场主体向监管部门负责改为市场主体向社会负责(www.cyonE.com.cn/)。对市场主体来说,不用每年都要到工商部门现场年检、加盖年检戳记,极大减轻了负担,同时增强了市场主体披露信息的主动性,这将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市场主体的情况,促进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共治。但这并不代表工商部门放松了监管,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将被工商部门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超过三年未履行年报义务的,将被载入永久异常名录,不得恢复,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同时,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全文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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