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依据《个人独资法》,要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提交申请注册
个人独资企业所要提交的申请有申请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3.登记机关进行审批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给予登记,并应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4.注意事项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El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