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在东莞开店的杨女士遭遇新型诈骗,“李鬼”在QQ上冒充供货商提供了新账号,而店里财务人员没有电话核实,就汇款5万多元过去。真正的供货商没有收到货款,将杨女士告上法庭。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女士虽涉嫌被骗,但她仍须向供货商支付那5万多元的货款。
刑事案件结果不影响
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
李老板在长安镇开了一家铝材店,已跟杨女士开办的铜铝材料店有多年的业务往来,两家店的工作人员一般都是通过QQ沟通对账及汇款事宜。去年2月,两店之间又有一笔买卖,杨女士需支付李老板一笔货款。
一个月后,杨女士店里的工作QQ收到一份货款对账单,对方的QQ昵称为李老板店里的工作QQ,确认杨女士尚欠李老板货款5万多元,并指示杨女士店里将货款汇入一个新的指定账号,户名为“林毅”。杨女士店里的财务人员没有电话核实,就将5万多元汇了过去。
没想到的是,之后李老板称他没有收到杨女士店里所汇的货款,发送新账号的QQ也不是李老板店里使用的。后经法院查证,此前跟杨女士店里联系要求对账汇款的QQ号并非李老板店里原来使用的工作QQ号。
杨女士报案,该案至今尚未侦破。去年7月,李老板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杨女士,追索货款5万多元及其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与案外人涉嫌诈骗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不影响杨女士应当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杨女士的店在有时间、有机会跟供货商沟通确认的情况下,没有依照交易习惯与对方沟通确认账户变更信息就汇款,存在过失。李老板店里轻信案外人的QQ而泄露案涉交易对账单,也存在一定疏忽,但不影响杨女士的责任承担。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女士支付李老板货款5万多元及其利息。(记者 龙成柳 通讯员 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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