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今年3月,我姨妈轻信浙江某公司的虚假宣传,欲加盟该公司在南宁开一家美容瘦身店。我姨妈和对方签订了加盟合同,该公司称要把合同拿回杭州盖章后再送来,要我姨妈先支付12万元加盟费。我姨妈不知是计便付款了。可直到现在都不得合同书,公司的电话已停机。后来了解到还有其他人也这样受骗。请问,我姨妈能到公安机关举报该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同时请求公安机关帮忙追回损失吗?
读者 朱小卫
朱小卫读者:
按照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依法认定犯合同诈骗罪。
但是,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是以签订合同的名义实施诈骗,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实施诈骗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予以立案侦查,只以诈骗罪立案。
你姨妈虽与某公司签订了合同,但该公司尚未盖有公章,而且你姨妈手上并没有合同,虽从目前的基本事实上看该公司有诈骗嫌疑,也不能以涉嫌合同诈骗来立案。你姨妈可将此事整理成材料,向南宁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报案请求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