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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笔记重启官宣|盗采河砂是商机?夫妻便不养虾挖河砂赚钱被判刑三年

时间:2019-01-12   来源:养殖骗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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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俩本想挖个虾池来养虾,结果发现挖出的河砂竟然有很多人购买,给的价格还不低 ,并且是有多少要多少。这可咋办?夫妻俩被“商机”砸“晕”了,干脆挖砂卖吧,深水养殖不搞了。王某和丈夫两人开始挖坑卖砂,没想到这个坑却真把自己坑了。因涉嫌非法采矿,城阳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王某犯非法采矿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记者从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官微获悉,2013年5月,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上马检察室获群众举报,在林家社区桃源河西侧有人非法挖砂 ,驻室检察官敏感注意到,这是一条很重要的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线索 ,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做了移交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民警赶赴现场后,在桃源河西侧400米、林家社区砖窑厂东发现一个面积十余亩的砂坑,遂立案侦查。据举报人称,2月份就发现有人在此处挖砂,当时几十亩滩涂被挖了一个大坑,坑底有一艘铁皮的吸砂船,因为是白天,没有见到挖砂的人。后来民警加大巡逻力度,盗挖现象稍有好转,但夜间仍有盗挖发生。

  当年7月中旬,派驻检察室又获得举报该案涉案人员的一条重要线索,“3月份即墨市的郭某曾从这里的砂场购买720余方河砂,与其交易的是一名王姓女子”。经过民警多次走访周边社区、建筑工地及厂矿区,最终确认,出售河砂的女子名叫王某为某社区居民,当年9月份,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据调查,王某采矿破坏价值达368万余元。到案后,王某讲述,2010年,她和丈夫从社区承包了涉案滩涂地准备搞深水养殖,后在挖虾池的过程中,发现挖出的河砂竟有很多人购买,给出的价格不菲,且有多少要多少,涉案滩涂地紧邻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蓬勃兴起的企业建筑工地让她被突如其来的馅饼砸晕了脑袋,又加上近几年养殖业的生存困境 ,正反一对比,干脆不搞养殖搞卖砂,夫妻一拍即合,干起了挖砂的买卖。2011年11月,二人就因非法采砂被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二万元,非但不思悔改,更加变本加厉,购买大型采砂铁船、租赁多台挖掘机,继续从事非法作业,直至被抓获。

  “我知道河砂属于矿产,我也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之所以违法开采河砂,都是不劳而获、非法获利的错误心态导致的,知道错了!”王某说。2013年12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王某涉嫌盗窃罪 ,涉案金额1.4万元移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公诉科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定性盗窃罪错误,应为非法采矿罪,并先后就依据该罪名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多次与区、市、省三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也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了“矿产资源破坏性价值鉴定意见书”。最终查明,2010年8月至2013年5月期间,王某伙同丈夫王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在青岛市城阳区林家社区桃源河西 、砖窑厂东未利用地中非法开采矿砂200794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性价值人民币3680554.02元,情节特别严重。2014年6月27日,城阳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本案定性为非法采矿罪。”办案检察官说,“首先,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分类目录》规定,河砂属于非金属矿产,为国家所有,是一种不动产资源而非公私财物,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其次,取得开采许可证的依法采矿行为,其实际取得的也仅是矿产资源开采权,即用益物权,整体矿产资源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未申请采矿许可非法采挖矿砂 ,侵犯的法益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制度和管理秩序,即矿产开采权,而非公私财产所有权。”

  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河砂并出售,谋取非法利益,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开采面积200794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性价值人民币3680554.02元,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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